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工作>>规章制度>>正文
沈阳建筑大学学生奖励评定细则
2020-12-22 17:11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细则是对《沈阳建筑大学学生奖励规定》所列奖励项目及其评定办法的详细规定。

第二条  申报各项奖励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按《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奖励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条  奖励时限为评定学期(年)内发生的事迹和取得的成绩,各类支撑材料以实际发生时间进行时限划分。

第二章  学生综合测评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综合测评值计算公式:S=0.30×A+0.70×B+C

S=综合测评值

A=德育表现测评分

B=平均学分绩

C=附加分

1.德育表现测评。德育表现测评以量化形式进行,按照学生在社会公德、学生工作、党团活动、公寓建设、社会实践、遵纪守法及其他等七个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评定,其中公寓建设所占权重不低于20%。具体评分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向学生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平均学分绩测评。测评按学期计算,计算方法为:

B---平均学分绩

J---一学期一门必修(限选)课程学分积

J=一门必修(限选)课程学分*该门课程成绩

H---该学期修读每门必修(限选)课程应得学分

i=1,2,3……nn为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在本学期内应完成的全部必修或限选课程)五级积分制按下表计算:

等级               及格      不及格

成绩      95   85   75    65      0

3.附加分测评。按学期计算,得分计入总测评值。

1)经学校推荐,获得国家、省、市级先进个人称号的,每人分别加2分、1.5分、1分。

2)经学校推荐,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的,班级每人加0.75分;获市级先进集体的,班级每人加0.5分;获学校先进班集体的,班级每人加0.25分。

3)参加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的当学期加0.25分,成绩达到优秀的,加0.5分;参加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的当学期加0.5分,成绩达到优秀的加0.75分。

4)经学校推荐,在学术类、科技类和创新创业类等竞赛中获得奖项的,具体加分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向学生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5)有其它突出贡献的,由学院提出意见并报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第三章 奖励与评定细则

第五条  三好学生

(一)评定条件

1.思想进步,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生活简朴,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各项有益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大学生良好形象;

4.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两次;

5.所受纪律处分已解除。

(二)评定方法

学院根据申报情况,以年级为单位,依据学年综合测评值确定获奖者;评定过程中如有并列情况,学年平均学分绩高者优先;计算过程实行四舍五入原则。学年综合测评值为当学年两个学期综合测评值的平均值。学年平均学分绩为当学年两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的平均值。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定条件

1.思想进步,热爱集体,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完成各项任务,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所受纪律处分已解除;

3.当学年获得社会工作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奖学金至少一次;

4.连续担任学生干部六个月以上。

(二)评定方法

各学院根据申报情况,以年级为单位,依据学年综合测评值确定获奖者;评定过程中如有并列情况,学年平均学分绩高者优先;计算过程实行四舍五入原则。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无纪律处分;

2.在校期间表现优秀,学习勤奋,成绩优异,能按期毕业;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达标;

4.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威信较高。

(二)评定方法

具体评定办法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

具体评定条件及办法按照当年文件执行。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

具体评定条件及办法按照当年文件执行。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思想进步,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高;

2.当学年必修课考试(初试)全部合格;

3.当学年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两次;

4.所受纪律处分已解除;

5.班级民主测评通过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定办法

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推荐名额和学生申报情况,以学院为单位按要求自评后向学校推荐。学生工作处根据推荐情况组织评审,确定获奖者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评定过程中如有并列情况,可适当调整评定人数。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评定条件

1.思想进步,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在学生活动中表现积极,群众基础好;

3.所受纪律处分已解除。

(二)评定办法

各学院根据申报情况,以年级、专业为单位,依据综合测评值确定获奖者;评定过程中如有并列情况,可适当调整评定人数,评定总人数不得超过总参评人数的30%;计算过程实行四舍五入原则。

第十二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评定条件

1.思想进步,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当学期必修课考试(初试)全部合格;

3.所受纪律处分已解除。

(二)评定方法

各学院根据申报情况,以年级、专业为单位,依据平均学分绩确定获奖者;评定过程中如有并列情况,德育表现测评分高者优先;计算过程实行四舍五入原则。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

(一)评定条件

1.思想进步,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综合测评值高于班级平均值;

3.承担一定社会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强,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4.群众基础好,工作成绩显著;

5.带头参加晨起、晨练、晨习活动。

(二)评定方法

各学院根据申报情况,依据条件和比例,以年级、专业、班级为单位,酝酿确定候选人,以演讲、答辩等形式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获奖者;评定过程中候选人数须为应评定人数的2倍;班级同学参与率须不低于班级人数的80%;如有并列情况,德育表现测评分高者优先;计算过程实行四舍五入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具体评定条件及办法按照当年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民族团结奖学金

(一)评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我校新疆、西藏籍学生(录取两年前户口所在地为新疆或西藏)

3.遵守校规校纪,所受纪律处分已解除;

4.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群众基础好;

5.在评定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的;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其他学校认为不具备资格的。

(二)评定办法

学校根据申报情况,分别按新疆籍、西藏籍进行评选。各地区内按内高班和预科班学生、其他学生两类依据评定比例评选。

评选时依据学习成绩名次比(名次比为当学年平均学分绩排名除以本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确定获奖者;评定过程中如有并列情况,学年德育表现测评分平均值高者优先;计算过程实行四舍五入原则;在毕业学年,学生不参加该项奖学金评定。学年平均学分绩为当学年两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的平均值。

第十六条 “雷锋班历任班长基金”奖学金

(一)评定条件

1.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遵守校规校纪,所受纪律处分已解除;

3.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4.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生活朴素,群众基础好;

5.在学雷锋活动中表现突出。

(二)评定方法

具体评定办法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各学院须参照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学院的相关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并将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第四章 有关说明

第十八条 在奖学金评定时,各学院可依据初始成绩评定,也可依据补考、重修、重考后成绩评定。考试课参加补考、重修、重考合格者按60分计算,不合格者按原始成绩计算,考查课参加补考、重修、重考合格者按65分计算,不合格者按0分计算;我校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运动员、退伍复学学生、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成绩计算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评定年限内不可兼得。

第二十条 各学生工作相关部门设立的奖励,评定细则由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按照《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奖励规定》,在本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学院本科生奖励评定细则,向学生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奖励评定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要严格依据权限审批,重要奖励项目要集体讨论,有分歧时要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91日起实施,原《沈阳建筑大学学生奖励评定细则(修订稿)》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202078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20 沈阳建筑大学材料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25号 沈阳建筑大学材料学院 丁2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