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2019年奋进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本科生考取优秀高等学校研究生,不断提高毕业生考研质量和数量,根据《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奖励规定》和《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奖励评定细则》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生是指已经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和破格录取者除外)的我校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奋进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严谨规范、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与条件
第四条 奋进奖学金设两个等级,依据毕业年级学生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成绩确定名额。具体奖励标准和比例如下表:
等级 |
奋进奖学金 |
奖励标准(元) |
获奖比例 |
一等奋进奖学金 |
2000 |
5% |
二等奋进奖学金 |
1000 |
10% |
第五条 申请获得奋进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进步,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和破格录取者除外);
(三)我校应届毕业生;
(四)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
(五)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具备申报学士学位条件。
第六条 获得奋进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学校其他学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学院成立奋进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奋进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接受相关人员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9人,评审小组组成情况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指导关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八条 奋进奖学金于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组织评审,具体程序为:
(一)制定或修订完善评审实施细则。学院奋进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沈阳建筑大学本科生奖励评定细则》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单位奋进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在学院网站、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院长签字盖章,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二)组织学生申报。按照本学院评定细则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评定资格。
(三)组织开展评定。学院奋进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按照审核通过的本学院评定细则组织开展评定工作。评定结果要在全院学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审批和公示。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结果在全校公示3天,无异议后实施奖励。
第九条 对奋进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所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奋进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奋进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条 各学院要在奋进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对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及排序办法
第十一条 名额分配不考虑学科专业,根据学校给定的名额,一等奋进奖学金获得者2人,二等奋进奖学金获得者4人。
按照研究生考试初试成绩减去所考取学科门类的国家线(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分数作为评比基础分,经乘系数折算后作为评比成绩整体排序,从高到低确定。
第十二条 考入985院校研究生的评比成绩按评比基础分×1计算;考入211院校研究生的评比成绩按评比基础分×0.95计算;考入非985、211院校研究生的评比成绩按评比基础分×0.9计算。(注:同等分数参考学校层次,并比照该学科最低录取分数线确定排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与材料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届毕业生,自2019年5月29日起施行,根据每年录取情况将进行酌情调整名额分配比例。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9年5月29日
2019年材料学院奋进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王福刚
副主任委员:王瑾、高丽丽、杨文博、袁婷婷
委员:李冲波、郑万义、何志东、杜雨容、孙继超、郭思煜、崔文军、宋艳秋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