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及教育的发展趋势,加快培养“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宽视野”的特色研究应用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一些成绩突出、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掌握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类,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和沈阳地区其他高校在读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学期注册;
(二)表现较好,学有余力;
(三)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沈阳地区高校学生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申请到我校修读辅修专业。
第六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6月,相关学院公布开设辅修专业名称、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以及招收名额;
(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到开设该专业学院报名;
(三)由开设该专业学院负责审核申请者的条件,并将学生名单汇总上报教务处审批;
(四)开课时间一般于当年暑假开始。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七条 辅修专业设置立足我省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本着充分利用我校现有资源,突出我校办学特色的原则。
第八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是该专业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培养方案一般设置10门左右课程和6—8周的实践环节,总学分为24—30学分。学业年限一般为一年半到两年。
第九条 辅修专业承办学院(部、中心)负责制定培养方案,编写教学大纲,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可以跨学期选课,辅修课程不及格者,可以随下一年重修。完成辅修专业学习时间一般应当在各主修专业要求的学习年限内。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承办学院负责教学管理与教师聘任,根据培养方案下达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将教学日历上报承办学院。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正常教学要求授课,鼓励教师通过混合式教学模式进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教学管理与考核,保证教学质量。
任课教师的课酬标准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非主观原因无法完成年度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辅修专业课程教学也可选择计入教学工作量,参见按《沈阳建筑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课程免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生在辅修专业学习中已修的某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其要求和学分等同于或高于主修专业的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持辅修专业出具的成绩、学分证明,经所在院审核认定,教学院长签字后,可申请免修。主修专业该门课程的成绩以“免试”记载,但学生须增选与主修专业免修课程学分相当的专业选修课;
(二)学生在主修专业学习中已修的某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其要求和学分等同于或高于辅修专业的同一门课程,学生可在辅修专业开课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审核认定,可申请免修,辅修专业的该门课程的成绩以“免试”记载。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根据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和进程,由辅修专业承办学院负责安排教师出考试题、印刷试卷、安排考核时间、地点以及监考人员。
第十五条 考试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因考试违纪取消第一专业学籍的学生,同时取消修读辅修专业学习资格。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由承办辅修专业的学院管理,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对任课教师教学的管理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辅修专业的学习与主修专业的学习同时进行,学制为三~四个学期,一般不延长;
(二)辅修专业实行单独开班授课。开课时间原则上集中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也可安排在假期;
(三)学生凭辅修专业听课证听课,并按正常课程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
(四)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如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但学生应在开课前向辅修专业的任课教师请假,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通过观看网络课程、完成作业及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五章 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专业承办学院负责学生结业资格审查,并上报教务处审批,主管校长签字后,将辅修专业证书下发给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结业要求,由辅修专业承办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 主修专业结业的学生,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由辅修专业承办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辅修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一次性缴清。未缴清学费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辅修专业学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籍处理或者评优时不计入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或者成绩,但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沈阳建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沈阳建筑大学
2020年6月30日